車輛停車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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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職員汽、機車,請向總務處申請通行證,進出校門口請主動出示證件(汽車通行證請張貼於擋風玻璃左側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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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張貼通行證之汽、機、腳踏車一律不得進入校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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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內可停放大約七十部自小客車,分為A、B、C三區停車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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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職員工之汽、機車、腳踏車一律停放學校規劃分配之停車場,其他地方請勿停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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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車位已滿時,請利用路邊停車位或義民托兒所前空地停放,並請注意安全及不要帶給附近住家困擾,以維持和睦關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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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舉辦重大慶典活動時,依專案規劃之停車辦法實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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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只提供停車場地,不負任何保管、賠償之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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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停車須知經校長核准後,公佈實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