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輝堂使(租)用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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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校園安全,節約能源、有效管理並發揮相輝堂功能,方便校外機關團體借用以推廣社教活動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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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輝堂使(租)用規定項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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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放時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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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用相輝堂以不妨礙本校教學及各項活動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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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用相輝堂辦理具有教育意義之活動,須於使用前一週,正式具文,經本校總務處查明與本校教學或活動使用不發生衝突,轉呈校長核准後方可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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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同意租用後,因臨時重要活動,必須自行使用,得通知租用單位改期租用或停止租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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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用相輝堂舉辦各項活動,本校得酌收水電設備(含冷氣、燈光、音響...等)之消耗維護費及場地整潔費。需委託本校代辦之事項,應於申請租用時先行連繫,一切工資及有關費用概由租用單位負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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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用相輝堂舉辦各項活動,必須於申請書之用途說明欄詳細填列,若發現舉辦之活動違反法令或有失教育意義情事者,得隨時停止使用,所繳費用不予退還,且不得異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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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用本場地手續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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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用者須善盡維護之責,場地須恢復原狀,如有損壞遺失情事,應由租用單位負責照價賠償或修復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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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輝堂內嚴禁抽煙、嚼口香糖、檳榔等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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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用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進入校內,車輛應停放本校指定地點,不得任意停放,以維校園景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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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補充修訂之。 |
場 地 別 | 區 別 | 時 間 | 收費標準 | 備 註 | |
相
輝 堂 |
場
地 費 |
上 午 | 8:00∼12:00 | 10,000 | 跨越時段以合計四小時為一個單位計費。 |
下 午 | 1:00∼ 5:00 | 10,000 | |||
晚 間 | 6:00∼10:00 | 10,000 | |||
空 調 費 | 5,000 | 上、下午、晚間分別計算。 | |||
說 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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