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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為求車輛保管安全及停放整齊起見、特訂定本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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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之自行車及機車,依總務處所劃分之停車棚位置停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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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自行車按照中部辦公室規定每學期應繳保管費四十五元,機車一一○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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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自行車及機車保管費於每學期開學時徵收之,其手續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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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納組將「學生自行車、機車保管費收費名單」空白表送請各班導師通知學生繳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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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導師要求事務股長辦理登記及收費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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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班事務股長繳回名單及保管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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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納組依自行車繳費名單順序編號,並將車牌交各班事務股長轉發學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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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收到車牌後,應將車牌貼於車後顯著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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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機車通行證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發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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庶務組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依據上學期保管車輛數量估計,訂製自行車牌備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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庶務組依據「學生自行車、機車保管費收費名單」分配各班停車位(自行車、機車分別停放)並書面通知各班學生照指定位置停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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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自行車、機車進入指定之停車棚時,應自行鎖好,並依次緊密排列整齊,不得隨意亂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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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要求學生確實做好下列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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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牌安裝在車後顯著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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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輛按照指定位置停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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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輛停妥後應自行鎖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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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未貼車牌學生儘速貼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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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如在放學之前取車外出,事先須至學生事務處請假,經核准後持「學生外出申請單」至傳達室查明後始得離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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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車棚內之學生車輛如有遺失,由生活輔導組查明屬實後得酌情賠償(未上鎖車輛除外),賠償費最高不超過保管費之十五倍。(學生機車如在校內遺失,須向監理單位辦妥牌照註銷手續,始得憑證向校方申請賠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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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車輛保管期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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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學繳費之日起至休業日為止。(非上課時間不包括在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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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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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輛停放超過保管期限,如有遺失,本校不負賠償之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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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呈請
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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